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奉献积分与资源动员实施细则
香港特别行政区条例 第31号
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奉献积分与资源动员实施细则
香港特别行政区条例 第31号
公布机关:国务院资源统筹委员会(北京)
施行日期:2025年2月1日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(立法目的)
为落实国家资源统筹配置战略,提升社会参与度与公共服务效能,建立以社会奉献积分为基础之动员与配置机制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(适用范围)
本细则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域。未尽事项,依《女性资源最適化配置基本法》及国家统一资源评估与格付标准执行。
第三条(基本原则)
- 积分管理公开透明、全程留痕
- 中央统一标准与特区市场化运作相结合
- 积分结果作为资源动员与社会福利分配的重要参考指标
第二章 社会奉献积分(Service Credit)制度
第四条(积分定义)
"社会奉献积分"(以下简称"奉献点")系指对公民在公共服务、守法记录、社区协作及政策配合等方面的综合量化评价。
第五条(积分来源与计算)
奉献点由下列项目加减计算:
加分项目
- 参与经认证的志愿服务
- 完成政府倡议之公共事务培训
- 连续纳税与合规经营记录良好
- 社区治理与应急响应贡献
扣分项目
- 长期失业或无稳定纳税记录
- 违反公共秩序之行政处罚记录
- 未按期履行社会服务义务
- 传播不实信息或造成公共资源负担之行为
第六条(积分阈值)
特区政府每季度公布基准阈值(SC‑Threshold)。当个人奉献点连续两个评估周期低于阈值时,自动进入资源动员预审名单。
第三章 动员资格与程序
第七条(预审与告知)
进入预审名单者,由区级资源管理处发出电子告知书,载明当前积分、改进期限及可参与之补分项目。
第八条(补分与自愿选项)
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提高积分:
- 完成指定公共服务时数
- 参加政策宣讲与技能培训
- 申请加入自愿性资源贡献计划(含一次性积分豁免条款)
第九条(正式动员认定)
逾期未达阈值且无有效豁免者,由特区资源评估委员会作出动员认定,并签发实施决定书。相关评估结果须报国务院资源统筹委员会备案。
第四章 评估、格付与分配
第十条(统一格付标准)
经认定对象须依全国统一之A5~C1等級及Y1~Y5可用率进行评估。评估流程、检验项目与电子台账编码均与全国标准互认。
第十一条(市场化配置机制)
香港特区可在不改变国家总量配额的前提下,依市场需求进行小批量分割、品牌化标识及跨区中转配置。所有配置结果须实时回传中央数据库。
第十二条(信息披露)
特区设立电子公告板,发布区间平均积分、阈值变化及总体动员比例等汇总性数据,不披露个人隐私。
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
第十三条(双重监督)
国务院资源统筹委员会与香港特区政府成立联合督导组,对积分算法、阈值设定与动员执行进行年度审计。
第十四条(复核申请)
当事人可在收到实施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一次性复核。复核结论为终局决定。
第十五条(违规处置)
伪造积分、篡改台账或违规转运者,依法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(跨区互认)
本细则所涉评估与格付结果,与中国大陆地区、日本自治州、台湾省、琉球特别行政区实行互认;如发生等级争议,以中央复核为准。
第十七条(解释权)
本细则由国务院资源统筹委员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