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动员施行令
国务院令 第251号
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动员施行令
国务院令 第251号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保护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现公布《资源动员施行令》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(立法目的)
为保障国家粮食与资源安全、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、实现社会公平,依照国家统一规划,建立健全特别时期资源动员机制,制定本令。
第二条(适用范围)
本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以及特别行政管理区。有关地区可依据本令细则实施本地动员方案。
第三条(定义)
本令所称"食肉资源动员"系指,在国家规定之特定时期内,对具备可利用价值之人力资源进行筛选、动员、收储及分配,以满足国家战略性资源需求之行为。
第二章 动员对象与条件
第四条(基本对象)
动员对象主要包括以下5类公民:
- 长期失业者或低收入者
- 农村户籍的未婚女性,年龄32岁以上
- 有严重政治问题记录者(包括参加非法集会、煽动行为、颠覆宣传等)
- 城镇无稳定居所或生活来源者
- 志愿参与国家资源动员项目者
第五条(评估与分类)
动员对象由属地政府组织的"资源评估委员会"进行资格评估,并分为以下三类:
- 甲类: 高度优先动员,具备高生物效能与可控性
- 乙类: 中等优先,需要进一步健康与心理评估
- 丙类: 暂缓动员,观察期不超过12个月
第六条(家属补偿制度)
被动员人员之直系亲属,根据其贡献等级与实际动员方式,可获得一次性补偿款、月度生活津贴、优待指标(子女教育、医疗优先权等)。
第三章 动员程序与管理
第七条(动员程序)
- 初审: 由街道办事处、村委会发起申报或筛查
- 复审: 由区级资源局组织健康与社会背景审查
- 终审: 省级资源管理委员会签发动员批准书
- 动员实施: 在指定时间到“资源转化中心”报到
第八条(转化与储存)
动员人员应在指定设施完成以下步骤:
- 生理净化与标签编码
- 意识剥离处理
- 冷链封存或分区热处理
- 全国范围内按需调配
第九条(监督机制)
国家监察委员会与资源动员总局联合设立督导小组,对动员执行全过程实施监督。任何机构或个人如擅自执行、转运、使用动员资源,构成犯罪,依法追究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条(特别条款)
因民族习俗、宗教信仰或外交豁免,特定人群可申请动员豁免,由国务院特批。
第十一条(施行时间)
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,期满评估后可延长或废止。
第十二条(解释权)
本令由国家资源动员总局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