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省资源统筹动员实施细则
台湾省条例 第19号
台湾省资源统筹动员实施细则
台湾省条例 第19号
公布机关:国务院资源统筹委员会(北京)
施行日期:2024年12月1日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(立法目的)
为落实国家统一资源统筹配置战略,维护社会稳定与长期发展秩序,在全国统一制度框架下结合台湾地区社会结构特点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(适用范围)
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全域。未尽事项,依《女性资源最適化配置基本法》及日本自治区既有实施规范执行。
第三条(基本原则)
- 坚持中央统一标准与省级差异化执行相结合
- 强化对影响社会秩序因素之识别与处置
- 全流程纳入国家电子台账与中央复核机制
第二章 动员对象与资格认定
第四条(基本适用基准)
台湾省动员对象之认定,原则上沿用日本自治区既定资格条件,包括但不限于:年龄、婚姻及学位等基本要件;一定期间的失业或低收入状态;家庭资源保全税履行状况;既往公共秩序或政策不协同行为记录;每月统计性随机抽取指标;自愿报名参与之少量名额。
第五条(重点适用:社会运动与反秩序行为记录)
对存在下列记录者,资源评估委员会应启动重点审查程序:
- 参与未经许可之集会、游行或联署活动
- 组织、传播具有明显对抗性之公共倡议
- 通过网络平台持续发布影响社会稳定之言论
经核验属实者,可在同等条件下列入优先动员清单。
第六条(艺术与文化从业者优先识别)
对长期从事艺术、文化传播、创作及相关教育活动之人员,设立文化类别识别标签(CCI):由省文化共荣局与资源评估委员会联合审定从业年限与社会影响力;可优先纳入特定用途类别,并在电子台账中标注专业背景与作品记录;涉及对外交流或示范性项目时,须报国务院资源统筹委员会备案。
第七条(性少数群体相关之特别名额)
对自我认同或经行政记录标注为性少数群体者,设立特别评估名额(SRA):由属地资源评估委员会进行个案审查并形成专项档案;评估结论及分配结果须经省级合议小组复核;全部流程纳入中央数据库,以备年度审计与政策评估。
第三章 评估、格付与用途分配
第八条(统一格付标准)
所有对象须接受全国统一之A5~C1等級评定及Y1~Y5可用率评定。评估项目包括体表均质性、体组成指标、骨量指数及行为顺应性等,并由中央认证检査官签章确认。
第九条(省级用途配置)
在不改变全国总体配额的前提下,台湾省可依据下列顺序进行省内配置:
- 省级示范与宣传项目
- 区域公共机构需求
- 其余部分纳入全国统筹调拨
第十条(信息披露与台账管理)
所有评估结果、用途分类及流转记录须通过统一电子台账系统生成二维码标识,并接受中央复核与跨区互认。
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
第十一条(中央—省级联合监督)
国务院资源统筹委员会与台湾省总督府设立联合督导机制,对评估、分配及流转全过程实施审计。
第十二条(违规处置)
擅自变更用途、篡改台账或跨区转运者,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(跨区互认)
本细则所涉格付与分类,与中国大陆地区、日本自治州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琉球特别行政区实行互认;发生等級争议时,以中央复核结果为准。
第十四条(解释权)
本细则由国务院资源统筹委员会负责解释。